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二七三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29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二七三九號 原 告 芳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忠雄 訴訟代理人 蔡民生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耀明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二七三九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 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許月珍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通 譯 洪惠鈴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壹萬貳仟壹佰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簽發,發票日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 ,以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板橋分行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台幣肆拾壹萬貳仟壹佰 元之支票一紙,詎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追索 無效等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件為證。被告對於原 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 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二、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法 官 許月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