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二七三九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二七三九號
- 原告
- 芳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忠雄
- 訴訟代理人
- 蔡民生
- 被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耀明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二七三九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
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通譯 洪惠鈴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壹萬貳仟壹佰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簽發,發票日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以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板橋分行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台幣肆拾壹萬貳仟壹佰元之支票一紙,詎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等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二、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