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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二八三三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周建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二八三三號

原告
瑞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華
被告
冠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銘誌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當庭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有當日言詞辯論筆錄足稽。

三、原告逾期逾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   日

法 官 周建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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