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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簡字第四五一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連士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四五一號

原告
宏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秋媛
被告
基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仁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正本到庭,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    日

法 官 連士綱

                   書記官 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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