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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五四二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連士綱連士綱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五四二號
原   告
利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勝利
訴訟代理人
劉淑貞
被   告
德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強
訴訟代理人
張翠玲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五四二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下
午四時,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柒仟零肆拾伍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於民國八十六年一月間承攬被告之北投國中斬石子工程,於同年底完工,經工地負責人驗收合格,惟工程尾款中之新台幣十八萬七千零四十五元,原告屢為催索,被告卻置之不理,迄未給付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工程估驗計價單及債權會議記錄表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被告雖抗辯伊公司是否積欠該工程款尚待查證云云,惟迄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仍未舉證說明,所辯顯不足採。

二、從而,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連士綱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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