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簡字第六一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六一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鴻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必粹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鴻溢有限公司營業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區○○路二段八十三號一樓、 被告甲○○住所地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段六四六之一號,而本件票據付款 地在台北市○○○路二三四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條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或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徐玉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