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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簡字第六八一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六八一號

原告
舜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英專
送達代收人
吳英專
訴訟代理人
石來發
被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自耀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徐玉玲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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