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簡字第八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八七四號 原 告 立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逸文 被 告 德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貞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設在台北市○○區○○路一二0巷九號四樓之十五,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劉以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書記官 段永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