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九О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28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九О四號 原 告 勝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健男 訴訟代理人 李紹徵 被 告 甲○○(即翔升工程行)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九О四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 日下午四時0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程萬全 法院書記官 童淑敏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參萬伍仟伍佰參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伊執有被告甲○○(即翔升工程行)所簽發之民國(下同) 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期以第一商業銀行土城分行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台幣 貳拾參萬伍仟伍佰參拾元之支票壹紙,詎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向付款人為 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等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 由單各壹件為證。 二、被告對於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訴訟又係請求清償票款之案件,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童淑敏 法 官 程萬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童淑敏 附表: ┌──────────┬─────────────┬──────────┐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 提 示 日 │ ├──────────┼─────────────┼──────────┤ │八十九年十二月廿三日│貳拾參萬伍仟伍佰參拾元 │八十九年十二月廿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