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年度板聲字第五九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聲字第五九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雄
- 代理人
- 古文宏
- 代理人
- 郭季青
- 代理人
- 楊清源
- 相對人
- 佳能印刷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卓能
- 相對人
- 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傳營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伍佰零貳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民國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三0七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就本件程序費用漏未聲請,應予補充外,其餘部份經核屬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伍仟玖佰伍拾捌元 │ │├────────┼───────────┼─────────────┤│第一審送達郵費 │肆佰零捌元 │ │├────────┼───────────┼─────────────┤│本件程序費用│壹佰叁拾陸元 │ ││(送達郵費) │ │ │├────────┼───────────┼─────────────┤│合 計 │陸仟伍佰零貳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