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勞簡調字第七五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勞簡調字第七五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福泰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國榮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亦有明文。此項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三項之規定,並為調解程序所準用。
二、查本件相對人福泰興股份有限公司係設在台北市○○區○○街三五號十一樓之三,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一件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並非本院管轄區域,依前揭規定,自應由相對人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