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一三八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一三八號
- 原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田垣
- 訴訟代理人
- 陳炳釧
- 被告
- 超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林怡梅
右當事人間給付修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仟貳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佰捌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