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三九二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三九二號
- 原告
- 君如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建勝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柒仟貳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陸拾叁元,其中百分之捌拾柒,即新台幣壹仟零壹拾貳元由被告負擔,其餘百分之壹拾參,即新台幣壹佰伍拾壹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利 海 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