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四三八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四三八號
- 原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新枝
- 訴訟代理人
- 蔡孟娟
- 被告
- 丸紅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秀貞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