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七三六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七三六號
- 原告
-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國治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志
- 訴訟代理人
- 周奉立
- 被告
- 安可福科技有限公司
- 兼右一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被告
- 丙○○
- 被告
- 乙○○原名林文
- 被告
- 丁○○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陸仟玖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一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止,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參拾柒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利 海 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