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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八О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張正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八О號

原告
甲○○
被告
尚成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李淑閨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三月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請求賠償之各項估價單據,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五    日

法 官 張正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陳君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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