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八三四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八三四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德南
- 訴訟代理人
- 黃挺益
- 被告
- 輝旻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文琪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八三四號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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