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七七四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七七四號
- 原告
- 甲○○○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苓華
- 訴訟代理人
- 曾進發
- 被告
- 樹林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根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零伍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壹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利 海 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