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八二О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八二О號
- 原告
- 萬鑫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鈴
- 訴訟代理人
- 陳昭雄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零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吳進安
法院書記官 吳進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八二О號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零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吳進安
法院書記官 吳進安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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