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八三О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八三О號
- 原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山
- 訴訟代理人
- 沃祖德
- 被告
- 欣雷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文富
右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肆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