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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一О四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周建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一О四號

原告
萬鑫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鈴

右原告與被告明顯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伍萬零參佰元,折合銀元一十五萬零一百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銀元一千五百零一元,折合新台幣四千五百零三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法 官 周建興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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