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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六四五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張紫能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六四五號

原告
泓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政道
送達代收人
葉宜婷

右原告與被告中龍科技陶瓷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伍萬柒仟參佰伍拾元,折合銀元叁拾伍萬

貳仟肆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捌佰柒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壹仟陸

佰叁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六    日

                   法 官 張紫能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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