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七О七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七О七號
- 上訴人
- 晏奇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錫仁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
額核定為新台幣一百四十九萬三千四百三十元,折合銀元四十九萬七千八百一十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八千二百一十六元,折合新台幣二萬四千六百四十八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