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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七О七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張正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七О七號

上訴人
晏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錫仁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

額核定為新台幣一百四十九萬三千四百三十元,折合銀元四十九萬七千八百一十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八千二百一十六元,折合新台幣二萬四千六百四十八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張正亞

                   書記官 陳君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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