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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八一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
    許月珍許月珍

  • 當事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瑞豐企業有限公司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八一О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訴訟代理人 吳家銘 楊世瑜 翁文霸 被   告 元瑞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琛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八一О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 十九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許月珍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通   譯 洪惠鈴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萬伍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簽發,發票日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以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 新莊分行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台幣七十萬五千六百元之支票一紙,詎於民國九 十年九月二十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等事實,業據提出與 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二、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法 官 許月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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