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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九八五號

確認債權關係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白光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九八五號

原告
萬客達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忠俊
被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右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復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係在台北市○○路一五六之二號,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法 官 白光華

                   書記官 段永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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