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五九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官周建興、周建興
- 法定代理人何正琪、曾淑燕
- 當事人亙勝實業有限公司、甲○○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五九一號 原 告 亙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正琪 被 告 甲○○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殷儷禎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五九一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年九十一年四月十 八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周建興 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甲○○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甲○○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歐弋公司」)前於民國八 十九年三月間向原告互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互勝公司」)訂購電 腦主機板二萬套,並交付由被告甲○○所簽發、票號DC0000000、發票日九十年 八月三十一日、面額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元、以華南商業銀行中和分行為付款 人之支票一紙予原告為訂金,嗣被告歐弋公司僅於九十年六月中旬要求出貨二千 套,此後迄未再依約出貨,系爭支票屆期經原告提示,亦遭退票,爰選擇合併, 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甲○○,另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歐弋公司,請 求被告連帶給付二十萬元及自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起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被告不爭執其真正 之歐弋公司傳真單、採購單、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影本各一紙為證,被告就系爭 支票性質以外之原告主張亦不爭執,且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所具之答辯狀內明載 系爭支票為「訂金支票」,足認原告前開主張屬實。 二、原告另主張:被告於九十年六月中旬僅向原告購買二千套主機板,就此與雙方原 先預定訂貨二萬片之差額部分迄未出貨,並故意跳票,有違商業道德,且歐弋公 司已自取客戶收取一萬美金之現金,就所簽發票期三個月之系爭支票,卻仍退票 ,實在太不道德等語,並提出收受訂金傳真單影本一紙為證。被告則以:⑴依原 告所提出之片面傳真單所示,未見有訂購三千片主機板之合意;而原告僅依約出 貨二千片主機板,該二千片之貨款,已由第三人創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為「創騰公司」)直接給付予原告,且原告於收受貨款後,旋將差價退給被告 歐弋公司,並無保留,可見雙方之契約已因清償而消滅;退萬步言,縱認雙方原 有出貨三千片之合意,除已出貨之二千片價金因第三人清償而消滅外,其尚未出 貨部分,被告歐弋公司並無先為給付之義務,即使有約定以系爭支票作為價金之 一部分,於原告就差額之主機板出貨前,被告歐戈公司亦得基於同時履行抗辯拒 絕付款,⑵系爭支票係禁止背書轉讓,其票據關係僅存在於被告甲○○與原告間 ,而該支票係供作歐戈公司與原告訂約之保證,於契約成立後,其票據原因關係 之保登既已消滅,原告自應退還該票據,否則該供為歐戈公司履約保證之支票, 因被保證債務因清償而不存在,或因歐戈公司主張同時履行抗辯而尚未發生,其 保證債務亦失所附麗,是以在無票據原因關係之前提下,被告自無給付票款之義 務,此與票據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無關云云置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 之聲請,若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訂金或票款,業經被告爭執如前述,爰分敘如左: ㈠民事訴訟上之「選擇合併」,係指原告在同一訴訟程序,以單一之聲明,主張二 個以上得以兩立之給付請求權或形成權為訴訟標的,請求法院擇一訴訟標的為同 一內容之給付判決或同一法律關係之形成判決之謂。本件原告基於票據關係向被 告甲○○請求給付票款,另基於買賣關係向被告歐弋公司請求給付訂金,於各被 告間本無連帶給付之問題,且原告係就履行時始生選擇問題之買賣訂金與票款同 時請求法院判決,並非訴有選擇,核其屬應屬有牽連之單純合併。 ㈡歐弋公司向原告訂購二萬片電腦主機板,其中先出貨二千片之價金已全由第三人 創騰公司代為清償完畢等情,為原告所自承;而依原告提出之採購、傳真單所載 ,歐弋公司就尚未出貨之一萬八千片主機板,並無先為給付價金之義務,則於原 告續行出貨前,被告就一萬八千片主機板之價款,自得依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 一項前段規定為同時履行抗辯;準此,就一萬八千片主機板之貨款本應為附對待 給付條件之裁判(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八九五號判例意旨參照),原告即不 得就該後續之買賣價金請求遲延利息。又原告提出之「收受訂金傳真單」上載系 爭支票為預付出貨三千片之訂金,僅係互勝實業有限公司承辦人湯樹盛之片面聲 明,其內容之真實性復為被告所否認,本難遽認該支票係貨款之預付;而被告甲 ○○所簽發供為訂金之系爭支票,兩造均不能證明雙方有何特約存在,原告先出 貨二千片主機板之貨款復由第三人清償,於此情況下,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第一款規定,該訂金支票僅能於契約充分履行時返還歐弋公司或充作後續出 貨給付之一部,是原告於其餘一萬八千片主機板出貨前,不但有上述同時履行之 障礙存在,如就訂金觀點而言,亦無從逕向歐弋公司請求給付系爭支票面額之訂 金;何況原告與歐弋公司間就本件買賣係約定以美金給付,有其提出之採購單影 本可憑,依民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僅債務人得按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以中 華民國通用貨幣給付之;倘債權人為請求,唯有依債務之本旨請求債務人給付美 金,原告竟仍請求歐弋公司給付新台幣二十萬元,於法自有未合(最高法院八十 一年度臺上字第三○三九號、八十三年度臺上字第六七九號、第一五七五號判決 意旨參照)。 ㈢支票發票人為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需於是項記載緊接處另行蓋章,或以連體刊 刻之方式,併將禁止背書字樣及發票章框印於格式內始生效力(最高法院六十九 年臺上字第二八○八號判例、七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七十七年度第二十三次民 事庭會議決定所附研究報告意旨參照)。茲觀系爭支票之禁止背書轉讓字樣戳印 係單獨蓋在票據之右下角,不但未於其緊接處另行簽章,且非以連體刊刻之方式 與發票章遠離分列,自不生禁止背書轉讓之效力,微論被告甲○○與原告間並無 買賣關係,若非應歐弋公司之請求,焉會發票予原告,該票據顯係由甲○○簽發 後轉予歐弋公司交給原告無疑,即不得以該票據上蓋有禁止背書轉讓之戳印,否 認歐弋公司與原告間有票據關係。 ㈣諸原告所提出被告不爭執其真正之採購單及歐弋公司之傳真單所載,歐弋公司與 原告間所締訂者乃預計自當年五月十日起分六批各出貨三千片,總計二萬片之主 機板買賣契約,於雙方另行合意或一方依法解除前,餘未出貨之一萬八千片買賣 契約仍不消滅;而系爭支票既屬定金,其本質不外係契約成立之證明、違約金之 預定或解除權之保留,於學理上根本無如被告所辯「訂約保證」或「履約保證」 性質之定金存在;何況歐弋公司係直接傳真採購單向原告下訂,非僅持系爭支票 向原告購貨,該支票即非契約成立之證明;且若認其應行充作價金之一部,因雙 方事先並無充作某一部份貨價之約定,被告於創騰公司代償前亦未指定抵付先出 貨之二千片價款,則該支票理應留供後續一萬八千片主機板出貨時由一方主張抵 付,自無從因先前二千片主機板之價款業已清償,即謂該紙原為二萬片買賣合約 簽發之訂金支票其發票目的已全不存在或應返還。 ㈤系爭支票既係被告甲○○簽發予歐弋公司交給原告為購買二萬片主機板之訂金, 被告甲○○與原告間即非票據關係之直接前後手,原告因買賣契約受領該支票亦 非「惡意」;而系爭支票是否因買賣契約為部分履行即應返還或因創騰公司代償 二千片主機板之價款致其簽發之目的消滅,乃係歐弋公司與原告間原因關係之抗 辯,依票據無因性之理論,僅於具有該抗辯事由之歐弋公司始得主張,不得由發 票人甲○○代為行使(司法行政部六十七年九月廿七日台 ()函民字第○八五 一○號函覆意旨參照);況依前述,有效簽發之系爭訂金支票仍為尚未出貨部分 之買賣契約繼續存在,被告徒以二千片主機板之價金債務消滅,辯稱甲○○已無 給付票款義務,即不可採。 四、按支票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 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 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依年利率六釐計算,票據法第一 百四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是系爭支票於 提示後既遭退票,揆諸前開說明及規定,原告自得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發票人 被告甲○○給付二十萬元票款及自提示日即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逾此範圍對歐弋公司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又前開准許部分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得假執行;被告甲○ ○就此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准免假執行,爰酌定相當擔保之金額併宣告之;至原 告敗訴之買賣價金及其利息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第二項、第七十九條但書、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百九十二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 法 官 周建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五…」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