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六五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王敏慧王敏慧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六五號

原告
隆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靜
被告
甲○○即永記商行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六五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五

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利海強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甲○○即永記商行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二月間向原告購買貨物一批,價款共計新台幣(下同)十二萬七千七百二十元,原告依約交付貨物,詎被告屆期卻遲未付清貨款,履經催索,迄未給付,尚欠如主文所示金額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統一發票影本一紙及出貨單影本八紙等件為證。

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利海強

法院書記官 利海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王敏慧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五  日

法 官 王敏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五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六…」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