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聲字第一七八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聲字第一七八號
- 聲請人
- 泓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政道
- 送達代收人
- 葉宜婷小姐
- 相對人
- 中龍科技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春寶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零柒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六四五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應予剔除公司變更登記表規費、戶籍謄本規費及已退還郵費外,其餘部分經核屬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壹萬貳仟壹佰零柒┌──────────────────────────────────┐│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陸佰叁拾壹 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 │叁佰柒拾肆 元│ │├────────┼───────────┼─────────────┤│本件程序費用│壹佰零貳 元│ ││(送達郵費) │ │ │├────────┼───────────┼─────────────┤│合 計 │壹萬貳仟壹佰零柒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