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聲字第四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聲字第四號
- 聲請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伯欣
- 代理人
- 鄭志明
- 相對人
- 下營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財興
- 相對人
- 心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榮杰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參仟肆佰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以民國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三三四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經核屬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一千零七十三 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 │六百四十六 元│ │├────────┼───────────┼─────────────┤│聲請公示送達 │四十五 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一千五百 元│ │├────────┼───────────┼─────────────┤│本件程序費用│一百三十六 元│ ││(送達郵費) │ │ │├────────┼───────────┼─────────────┤│合 計 │一萬三千四百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