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勞小調字第一二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勞小調字第一二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建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祥
- 訴訟代理人
- 李貞慧
右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調解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第三項規定,亦有準用。
二、本件相對人建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係設在臺北市○○區○○路二三九號一樓,有公司執照影本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