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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勞小調字第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官
    周建興
  • 法定代理人
    李明祥

  • 原告
    甲○○
  • 被告
    建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勞小調字第一二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建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祥 訴訟代理人 李貞慧 右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調解程序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零五第三項規定,亦有準用。 二、本件相對人建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係設在臺北市○○區○○路二三九號一樓,有 公司執照影本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建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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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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