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勞簡字第二六號
-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板勞簡字第二六號
- 原 告
- 甲○○
- 被 告
- 易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清鋒
-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板勞簡字第二六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
- 七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肆仟壹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之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主張伊自民國八十二年九月十一日起受僱於被告易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易度公司),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四萬二千元,然被告易度公司並未以伊全薪投保勞工保險,僅以一萬八千三百元投保,迄自九十年三月一日起方改以四萬二千元投保勞工保險,致伊辦理退職時之老年給付係以二萬七千五百一十七元為平均月投保薪資基準,僅領取五十七萬七千八百五十七元之老年給付,惟被告易度公司如以伊全薪投保,平均月投保薪資以四萬二千元計算,以伊投保年資十八年餘計算,則伊可實領八十八萬二千元,因被告易度公司短報二萬三千七百元之月投保薪資,致伊老年給付受有三十萬四千一百四十三元之損失,爰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訴請被告給付三十萬四千一百四十三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勞工保險卡影本一紙、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二紙、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影本二紙、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本七紙、薪資撥款明細影本十六紙、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影本一紙、台北縣政府函文影本一紙、台北縣政府開會通知單影本一紙及勞保給付撥款紀錄影本一紙為證。被告易度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否認或抗辯,堪認原告前開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被保險人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老年給付;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其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老年給付,但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滿半年者以一年計,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定有明文。次按投保單位違背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亦有規定。經查本件原告自八十二年九月間起即受僱於被告易度公司,迄九十一年四月間退職止每月薪資總額均逾四萬二千元,有原告所提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本七紙及薪資撥款明細影本十六紙附卷足稽,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原告之月投保薪資應為四萬二千元,原告之投保年資為十八年餘,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原告得請求二十一個月基數之老年給付,依此計算原告依勞工保險條例所應領取之老年給付為八十八萬二千元,惟被告易度公司竟將原告之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僅申報一萬八千三百元之月投保薪資),致原告實際上僅領得五十七萬七千八百五十七元之老年給付,受有三十萬四千一百四十三元之損失,依前開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投保單位即被告易度公司自應賠償之。
四、從而,原告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訴請被告易度公司給付三十萬四千一百四十三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一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
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