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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勞簡字第三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官
    白光華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甲○○
  • 被告
    建豪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勞簡字第三О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建豪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光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段永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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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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