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勞簡字第三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勞簡字第三О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建豪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光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段永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