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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勞簡字第三О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白光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勞簡字第三О號

原告
甲○○
被告
建豪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法 官 白光華

                   書記官 段永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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