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勞簡調字第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勞簡調字第九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百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王月容 相 對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佩珊 右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調解程序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零五第三項規定,亦有準用。 二、本件相對人百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係設在臺北市○○區○○路二三九號一樓,相 對人李佩珊亦住在同址,有公司執照影本及戶籍謄本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 第二項、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建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