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八三三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八三三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德南
- 訴訟代理人
- 黃挺益
- 訴訟代理人
- 黃秋本
- 被告
- 銡德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明山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八三三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
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陸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壹仟捌佰柒拾陸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