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八三五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八三五號
- 原告
- 昇汶電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邱麗蓉
- 訴訟代理人
- 劉吉昌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參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玖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利 海 強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八三五號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參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玖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利 海 強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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