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九二五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九二五號
- 原告
- 福燦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燦
- 送達代收人
- 劉張照子住台北縣三重市○○街五十一號
- 被告
- 華利輪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承憲原名余臺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原告新台幣陸萬叁仟叁佰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捌仟肆佰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起,其中新台幣貳萬肆仟玖佰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叁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利 海 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