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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九五七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許麗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九五七號

聲請人
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錄
訴訟代理人
林佳陵
相對人
叡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家強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伍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判決,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許麗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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