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九五七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九五七號
- 聲請人
- 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政錄
- 訴訟代理人
- 林佳陵
- 相對人
- 叡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家強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伍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