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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二О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9 日
  • 法官
    許麗華

  • 當事人
    倈溢股份有限公司甲○○即全虹商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二О三二號 原   告 倈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偉傑 訴訟代理人 陳金漢律師 被   告 甲○○即全虹商行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伍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肆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許麗華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 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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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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