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二О五七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二О五七號
- 原告
- 羅特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振榮
- 訴訟代理人
- 潘招錦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叁仟貳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吳進安
法院書記官 吳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