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二二五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二二五號
- 原告
- 萬晨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繼華
- 被告
- 求豐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祥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佰叁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二二五號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佰叁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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