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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二二五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周建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二二五號

原告
萬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繼華
被告
求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祥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佰叁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法 官 周建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書 記 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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