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三五七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三五七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伯欣
- 訴訟代理人
- 王紹懋
- 被告
- 元治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慶輝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三五七號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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