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三九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三九八號 原 告 甲○○○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清潭 訴訟代理人 劉秀蘭 被 告 皓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宏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壹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零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光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上訴利益額的百分之一點五,繳交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 段永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