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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三九八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白光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三九八號

原告
甲○○○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清潭
訴訟代理人
劉秀蘭
被告
皓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宏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壹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零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上訴利益額的百分之一點五,繳交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六   日

法 官 白光華

                  書記官 段永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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