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四五四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四五四號
- 原告
- 民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昭亮
- 被告
- 九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月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參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零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四五四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參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零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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