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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四五四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白光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四五四號

原告
民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亮
被告
九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月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參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零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上訴利益額的百分之一點五,繳交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八   日

法 官 白光華

                  書記官 段永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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