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四七四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四七四號
- 原告
-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圳泉
- 訴訟代理人
- 張芝祥
- 被告
- 九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月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柒拾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吳進安
法院書記官 吳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