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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
    張正亞
  • 法定代理人
    張貴月

  • 原告
    坤哥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甲○○即上青汽車商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八號 原   告 坤哥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貴月 訴訟代理人 熊玉美 被   告 甲○○即上青汽車商行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佰參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正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陳君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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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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