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九二七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九二七號
- 原告
- 大幸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捷克
- 訴訟代理人
- 陳美雲
- 被告
- 運昇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瑞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玖仟貳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叁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