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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小調字第一五七八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陳明宗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小調字第一五七八號

聲請人
松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勝凱
訴訟代理人
劉鈺君
相對人
進齊工程有限公司

右當事人間聲請調解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未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住所,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當庭裁定命聲請人於十日內補正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住所,有當日筆錄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逾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陳明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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