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一О四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一О四號
- 原告
- 萬鑫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鈴
右原告與被告明顯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伍萬零參佰元,折合銀元一十五萬零一百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銀元一千五百零一元,折合新台幣四千五百零三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