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四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官周建興
- 法定代理人曾文卿
- 原告省電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於收受本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四四四號 原 告 省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卿 送達代收人 袁烈輝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仕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九十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九千元 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八千九百五十五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建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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