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六四五號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六四五號
- 原告
- 泓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政道
- 送達代收人
- 葉宜婷
右原告與被告中龍科技陶瓷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伍萬柒仟參佰伍拾元,折合銀元叁拾伍萬
貳仟肆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捌佰柒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壹仟陸
佰叁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