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八一О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八一О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永仁
- 訴訟代理人
- 吳家銘
- 訴訟代理人
- 楊世瑜
- 訴訟代理人
- 翁文霸
- 被告
- 元瑞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崇琛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八一О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
十九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通譯 洪惠鈴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萬伍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簽發,發票日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以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新莊分行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台幣七十萬五千六百元之支票一紙,詎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等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二、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